香港注冊公司清盤一 般可以分為股東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和由法庭強制清盤。
股東自愿清盤是指公司股東可在香港注冊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申請自愿清盤。
如公司以這種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須發(fā)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并須得到大部份董事簽署(如有多于兩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并通過自動清盤的決議,委任清盤人和給予清盤人以現金或實物分配資產的權力。
債權人自愿清盤相比股東自愿清盤昂貴及復雜,通常適用于無償債能力的公司。
首先,被清盤公司需準備一份資產負債表(需列出債權人名單,并估計其權益)。
其次,董事需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清盤決議及委任清盤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冊公司董事需與債權人召開另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執(zhí)行資產負債表及委任清盤人的事宜。如債權人與股東任命的清盤人不同,債權人則需作出清盤人的選擇。